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成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