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和调解结果应当经人民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名确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