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和调解结果应当经人民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名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