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