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公开进行,但是涉及纠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纠纷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