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方便纠纷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