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