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二条有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由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即时组织调解。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