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由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即时组织调解。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