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主持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共同选定。

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