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主持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共同选定。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