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