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垃圾治理宣传,发布一定比例的垃圾治理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