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应当探索建立村(居)民自愿付费、村(居)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村(社区)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社区)的日常保洁。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