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应当探索建立村(居)民自愿付费、村(居)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村(社区)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社区)的日常保洁。

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