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