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垃圾从收集点至转运站、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收集、运输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垃圾从垃圾桶(箱)至收集点的收集、运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市场化运行的地方,农村垃圾的收集、运输活动由确定的专业企业实施。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