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