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垃圾。禁止非法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