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本辖区内垃圾收集点的布局,保证每个自然村、居民小区都有适量的垃圾收集点。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确定自然村、居民小区垃圾桶(箱)设置地点,便于村(居)民投放。

农村垃圾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垃圾桶(箱)的设置地点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