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发展畜禽良种要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