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实施对种畜禽市场的调控;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