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