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拒绝、阻碍种畜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