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种畜禽广告的,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