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销售的种畜禽必须附有经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签章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兽医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