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销售的种畜禽必须附有经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签章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兽医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