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的种畜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种畜禽质量检测工作,对合格的种畜禽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种畜禽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