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及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二)种畜及孵化雏质量符合品种标准;(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四)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