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种畜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发展种畜禽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购销网络。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区外、国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形式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