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种畜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发展种畜禽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购销网络。

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区外、国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形式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