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区畜禽品种标准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命名后方可推广。自治区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种审定命名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时限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