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的下列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真实公示其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