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