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制度,组织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听取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