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