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