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供水、供电、供气、停车场、厕所、通讯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在明显位置及时设置规范的中外文导向、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并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旅游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