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供水、供电、供气、停车场、厕所、通讯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在明显位置及时设置规范的中外文导向、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并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