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书面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