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推行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导游、领队为旅游景区提供临时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随团导游在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的讲解员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