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