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经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游、领队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携带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旅行社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副本或者证明。

导游证、领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