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经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游、领队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携带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旅行社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副本或者证明。导游证、领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