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防范培训;
(五)建立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