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的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