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从事文明引导、游览讲解、旅游咨询等公益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