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