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一条有效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