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