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