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