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