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