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