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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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