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